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該不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工”等于試用期?約定試用期一定是好事?試用期內的幾大“坑”,你中過招么?
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該不該繳社會保險費?
“90后”大學應屆畢業(yè)生小張入職一家公司,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公司認為小張是新人,能不能入職還不好說,于是沒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
多次溝通未果后,小張只好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最終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最終,法院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也給予大家做了一下解讀,“司法實踐中,試用期內社會保險費問題是許多職場新人的盲區(qū)。”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說。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就應履行。試用期內,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
網(wǎng)友也紛紛表示,“原來試用期內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啊。”“真的長姿勢了!”“我們這幾乎都是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我還以為都是這樣呢。”
小張的遭遇并非個案。西城法院民七庭庭長王輝介紹,2017年,西城法院受理涉試用期勞動爭議案件122件,同比增長16%,呈上升趨勢。
就像網(wǎng)友所說,一紙勞動合同里也許就埋了“坑”,職場新人還需多加小心,提高警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隨意辭人、造詞欠薪、濫用概念
試用期里還有啥“坑”?
“試工”等于“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都能解約?所有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小編也從法官那里為大家總結了試用期內的幾大“坑”,看看你中招了么?
巧創(chuàng)新詞,“試工”等于“試用”?
“一些案例中,用人單位巧創(chuàng)新詞,以‘試工’代替試用期,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梁良介紹,一些用人單位會以“試工”名義拖欠員工薪資。
法官也表示,法律上并沒有“試工”這一概念。審理時,一般認定“試工”即為一般意義上的試用。
所以,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
濫用概念,所有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
王輝表示,一些用人單位對所有類型的勞動合同均約定試用期。
實際上,法律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官表示,試用期解除合同條件較寬,工資較低,濫用試用期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所以小伙伴們,在簽勞動合同時也要看清試用期時限,避免合法權益被侵害。
用人單位“一言堂”,“不符合錄用條件”都能解約?
王輝表示,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應有充分依據(jù),并向勞動者釋明。
如僅憑一次述職、考核成績不佳就隨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如舉證不能,不排除其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小伙伴們注意啦,試用期內的表現(xiàn)雖然很重要,但絕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借口,要擦亮眼睛,認清在合同中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合同的行為。
試用期法律交叉繁雜易誤讀
用人單位用工制度仍需完善
網(wǎng)友表示,“試用期雖短,但法律問題卻不少。”
法官認為,當前,因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比較寬泛、勞資關系不平衡等因素,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
“試用期勞動爭議多發(fā)生于解除環(huán)節(jié),很多與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直接相關。”北京嘉觀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美竹認為,合法、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設計尤為重要。
當然,“三期”也絕不是試用期內的“保護傘”。
“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出現(xiàn)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法官說。
梁良建議,有關部門可對試用期相關勞動法律進行梳理,加大普法宣傳。同時,逐步引導用人單位構建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錄用條件、量化錄用標準、明確考核程序。
法官認為,用人單位應如約履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勞動者則應誠信入職,不得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基本情況有所隱瞞或虛構事實。
雙方均堅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爭議發(fā)生幾率也會被最大限度降低。